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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专业地产顾问商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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额外印花税常见问题

Q:「额外印花税」何时起生效?
A:「额 外 印 花 税 」由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开 始 生 效,但 有 关 建 议 有 待 立 法 会 通 过 有 关 法 例 。

Q:在什么情况下须缴纳「额外印花税」?
A:如 完 全 符 合 下 列 情 况,有 关 交 易 须 缴 纳「额 外 印 花 税 」

  1. 交 易 涉 及 买 卖 住 宅 物 业 ;
  2. 卖 方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才 取 得 有 关 物 业;及
  3. 卖 方 取 得 有 关 物 业 后 於 24 个 月 或 以 内 转 售 该 物 业 。

换 言 之,只 要 是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前 已 取 得 的 住 宅 物 业 ,不 论 之 后 什 么 时 候 转 售 , 该 项 交 易 都 无 须 缴 纳「额 外 印 花 税」。

Q:买方还是卖方须缴纳「额外印花税」?
A:买 卖 双 方 须 共 同 及 个 别 负 上 缴 纳「额 外 印 花 税 」的 法 律 责 任 。

Q:对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前 签 订 临 时 买 卖 合 约,但 在 该 日 后 才 签 署 正 式 买 卖 合 约 的 买 方,「额 外 印 花 税 」是 否 适 用?
A:一 般 而 言 ,临 时 买 卖 合 约 无 约 束 力 ,亦 不 能 将 该 物 业的 权 益 转 让 给 买 家 ,所 以 在 法 理 上 不 构 成 转 让 物 业 权 益 。但 如 果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内 列 明 双 方 必 买 必 卖 ,该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日 期 亦 可 算 是 买 楼 及 卖 楼 日 期 。

Q:如何界定取得及转售物业的日期 ?
A:一 般 为 正 式 买 卖 合 约 的 日 期 。 如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列 明 双 方 必 买 必 卖,在 此 情 况 下 , 该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的 日 期 亦 可 算 是 取 得 及 转 售 物 业 的 日 期 。

Q:如何计算「额外印花税」?有关的税率是多少?
A:「额 外 印 花 税 」是 根 据 物 业 交 易 的 成 交 价 或 物 业 的 市 值 (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), 乘 以 有 关 的 税 率 计 算 。「额 外 印 花 税 」的 税 率 分 为 三 级 , 按 卖 方 转 售 前 持 有 物 业 的 不 同 持 有 期 而 定 :如 物 业 已 持 有 6 个 月 或 以 内,率 为 15 %; 如 物 业 已 持 有 超 过 6 个 月 但 在 12 个 月 以 内 ,税 率 为 10 %; 如 物 业 已 持 有 超 过 12 个 月 但 在 24 个 月 以 内 ,税 率 为 5 %。

Q:如 果 我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获 送 赠 住 宅 物 业 , 并 在 24 个 月 内 将 之 转 售,有 关 交 易 是 否 须 缴 纳「额 外 印 花 税」?
A:物 业 送 赠 日 期 会 视 作 你 取 得 有 关 物 业 的 日 期 。 若 你 在 获 赠 日 起 24 个 月 内 将 该 物 业 转 售 ,有 关 交 易 须 缴 纳「额 外 印 花 税 」。

Q:如 果 我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继 承 已 过 世 亲 人 的 住 宅 物 业 , 并 於 24 个 月 内 将 之 转 售 , 有 关 交 易 是 否 须 缴 纳「额 外 印 花 税 」?
A:关 键 在 於 你 已 过 世 亲 人 取 得 物 业 的 日 期 。如 果 该 亲 人 取 得 物 业 的 日 期 早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,即 使 你 於 24 个 月 内 将 之 转 售 , 该 之 后 转 售 的 物 业 交 易,无 须 缴 纳「额 外 印 花 税」。 如 果 该 亲 人 是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取 得 物 业 , 而 你 於 该 日 期 的24 个 月 内 转 售 该 物 业,该 之 后 转 售 的 物 业 交 易,须 缴 纳「额 外 印 花 税」。 就「额 外 印 花 税」而 言 , 无 须 理 会 你 继 承 物 业 的 日 期 。

Q:在什么情况下可获豁免缴交「额外印花税」?
A:通 常 有 以 下 五 种 情 况

  1. 在 买 卖 合 约 下 提 名 近 亲 人 士 ( 即 父 母 、 配 偶 或 子 女 ) 取 得 楼 契 ;
  2. 把 物 业 出 售 或 转 让 与 近 亲 人 士 ;
  3. 因 破 产 或 公 司 因 未 能 清 还 欠 债 由 原 讼 法 庭 清 盘 而 出 售 或 转 让 物 业 ;
  4. 联 营 公 司 之 间 进 行 物 业 买 卖 或 转 让 ;
  5. 将 物 业 出 售 或 转 让 与 政 府 。

注 :根据现行法例,某些情况下把物业转售与政府、联营公司之间进行物业买卖或转让、依照遗嘱或法律把离世者物业转与受益人,以及提名由近亲人士取得物业契约不用缴纳印花税 (即从价印花税)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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